99年度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險條款修正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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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證P2

4.劫機: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整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定期班機』係指(1)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2)依據該航空公司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

4.劫機: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每日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整以為補償,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定期班機』係指(1)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2)依據該航空公司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包括當地政府登記許可,提供不特定大眾人士搭乘,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亦包括提供不特定大眾人士搭乘之包機。但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

保險證P5
※依據財政部函示及保險法修訂,對未滿14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與其他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之喪葬費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限。 ※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民國99年2月3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之規定,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始生效力;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現行規定為100萬元)之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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